一议
凡执收宗谱之家,损坏册页加倍责罚,刻板草谱同在此例。
二议
我族宗谱凡六年传集核对一次,倘有霉烂蠹伤等事,责罚不贷。
三议
修草谱,凡各支分,宜在公地,举族间文理清通公正者鉴督,按亲疏审继立,即某承祧于某,亦当向支分妥商,乃可以修入,否则以违宗法论。
四议
嗣子所得嗣产,倘遇意外大变,万不得已,有典卖等事,非分长族长许可,不得擅自作主,若无故典卖,以不孝论。
五议
典卖嗣产,已经分长族长许可,仍要先尽宗祠,承典、承买宗祠不受,再尽族间,族间不受,始可典卖于异姓,违则仍以不孝论。
六议
我族凡有流入匪党者,本应送官惩治,间或鞭长不及,亦当治以宗法。
七议
我族凡有头偷牛盗马、行同窃贼者,玷污祖宗,莫此为甚,尽以宗法治之。
八议
我族凡有不养父母、忤逆不孝者,治以宗法。
九议
我族凡有冒犯尊长、不遵礼节者,治以宗法。
十议
我族凡有酗酒滋事、野蛮横行者,治以宗法。
宗法者,始则劝导,继而教训,最后责罚,茲当续修宗谱之际,合族公议宗法十条,刊入谱首,以示子孙之,贤者愈自爱,不肖者有所儆也。
中华民国岁次己巳仲冬 毂旦
合族谨志